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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是什麽意思
濫用職權是指過分或者非法使用權利的行為。對於國家的一些工作人員,有一定的權利,但是對權利也是有一定的限製。如果濫用職權,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國家相關的工作人員因濫用職權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失的,處以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濫用職權罪在司法解釋中的含義
濫用職權罪的司法解釋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行為,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瀆職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濫用職權的特征是什麽?
構成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兩個特征:一是濫用職權行為發生在自由裁量權限範圍內,超越這一範圍,便構成了其他違法;二是濫用職權行為表現為不正當地行使權力。濫用職權,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最典型表現,其導致的法律後果是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濫用職權是一種目的違法,其特點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假公濟私、公報私仇、以權謀私,以實現種種不廉潔的動機。人民法院對濫用職權的審查有兩方麵:首先是確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的目的(包括被適用文條的目的);其次是確實具體行政行的目的,然後將二者相對照,以便確定是否濫用職權。由於濫用職權是一種目的違法、人民法院在確定法律目的和具體行政行為目的方麵,難度較大。
濫用職權的定義是什麽?
主張三分法的論者主要是基於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的區別,以及認為濫用職權應當包括不作為方式,將濫用職權的情形分為三種。至於具體劃分為哪三種行為表現則主張不一。一種主張認為濫用職權行為可以表現為如下三種行為方式:一是擅權妄為,即行為人不正當地行使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二是超越職權,即行為人超出了職務權限處理了其無權處理的事項;三是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即表現為職務上的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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